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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吴元年与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年,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吴元年,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良宜,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年与被告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