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玉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程玉龙,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9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