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范素萍与徐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素萍,徐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96号原告范素萍,女,汉族,职工,住陈仓区虢镇西和平街。被告徐键,男,汉族,职工,住陈仓区虢镇西和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素萍与被告徐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素萍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原告范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素萍负担。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