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倴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志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成,卢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宋志成。被执行人:卢建成。本院在执行宋志成与卢建成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建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