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青岛鑫园广告有限公司与黄丽丽、青岛三龙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园广告有限公司,黄丽丽,青岛三龙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青岛鑫园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霞经理委托代理人XX、柳华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丽丽,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青岛三龙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平度市。被告青岛三龙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青岛鑫园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丽、被告青岛三龙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告青岛鑫园广告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园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园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青岛鑫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吉昌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