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洪瑞与车永铎、王宝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瑞,车永铎,王宝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王洪瑞,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告车永铎,男,40岁,住景县。被告王宝真,男,27岁,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瑞诉被告车永铎、王宝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冀T×××××号轻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的冀T×××××号轻型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