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秀清与何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清,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林秀清,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何兰,女,汉族,永吉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清与被执行人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扣留何兰在财政局工资每月2500元,至执行款7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