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郭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