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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淄博易解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易解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商初字第4号原告淄博易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西侧(天都华府208号)。被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科技工业园三赢路3号(房镇镇曹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易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易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淄博易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