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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会芹与刘小霞、刘小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芹,刘小霞,刘小敏,王秀艳,何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刘会芹,农民。被告:刘小霞,农民。被告:刘小敏,学生。被告:王秀艳,农民。被告:何海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芹与被告刘小霞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