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执字第38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陆某、黄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3881-2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壮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罗村街道下柏南区村南西街八巷7号的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村街道下柏南区村南西街八巷7号的房屋是被执行人黄某已去世的父亲黄锦辉所有的,黄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没有办理该房屋继承,且其他人继承人不同意上述房产只由被执行人黄某一人继承,本案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尚未确定。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所有权尚未确定,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对申请执行人该部分申请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村街道下柏南区村南西街八巷7号的房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振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