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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李明栋与张绪勇、郭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明栋;张绪勇;郭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李明栋,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张绪勇,男,35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郭长忠,男,32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李明栋与被告张绪勇、郭长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被告郭长忠所有的鲁P×××××海马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依法解除对被告郭长忠所有的鲁P×××××海马轿车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郭长忠所有的鲁P×××××海马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克利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王桂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