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亮亮与韦艳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亮亮,韦艳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00596号原告林亮亮,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韦艳梅,女,壮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亮亮与被告韦艳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亮亮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亮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亮亮负担。审判员 贾小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