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陈民一初字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亮亮与韦艳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亮亮,韦艳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00596号原告林亮亮,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韦艳梅,女,壮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亮亮与被告韦艳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亮亮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亮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亮亮负担。审判员  贾小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