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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东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东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浙江东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9号。委托代理人:应雪松、刘广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号16-4。负责人:鲍如东。原告浙江东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简称华艺宁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理。因被告华艺宁波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源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16日,被告华艺宁波公司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0年7月22日前归还,利息10000元(即月息2.8%)。同日,原告即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本息。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2、被告按月息2.8%支付从2010年7月17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暂算至2012年1月10日,计8354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华艺宁波公司系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案所涉东源公司诉称的借款情况,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分局报案,被告华艺宁波公司负责人鲍如东已由常州市公安���直属分局立案侦查(案号为常直公刑立字(2012)第32号)。此案正在侦查阶段,故本案所涉的借款情况应先由公安机关核实,本案尚不具备实体审理的条件。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本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东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勤代理审判员  庾泳泓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剑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