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杜新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新国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新国,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北海市海城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010年10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6日经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2011年1月4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国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新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杜新国在北海市海城区以130元的价格,按照刘晓敏提供的复印件样本,制作了一份内容为“东北饭店”的加盖“北海市卫生局”印章的食品卫生许可证。10月19日,被告人杜新国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杜新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新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提取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国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新国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新国在被本院之前已被羁押的2个月14天应当予以扣减。根据被告人杜新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新国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军 二O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 黄桂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