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洪福与田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福,田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徐洪福。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福与被告田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洪福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徐洪福负担。审 判 长 张 祥 全人民陪审员 许 洪 岭人民陪审员 崔 治 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治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