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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洪福与田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福,田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徐洪福。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福与被告田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洪福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徐洪福负担。审 判 长 张  祥  全人民陪审员 许  洪  岭人民陪审员 崔  治  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治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