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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2012年3月2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2)第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6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门前自留坡上砍伐油松林木,并截成原木179根,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量21.058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坡面采伐照片;技术鉴定报告;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戌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延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丹-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