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楚定与王金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楚定,王金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50-2号原告:胡楚定,男,194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金校,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楚定诉被告王金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楚定于2012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楚定撤回对被告王金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