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船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汇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柏永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永宁,男,汉族,副总经理,住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被告:吉林市汇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赵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汇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威审 判 员  张 韬代理审判员  王新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