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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慧与被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夹江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夹江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周慧。委托代理人俸波,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权超。被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法定代表人石应康。委托代理人江敏,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夹江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委托代理人宋晓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慧与被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夹江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周慧承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人民陪审员  佘朝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