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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伊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郭廓申请李玉江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廓,李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伊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郭廓,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玉江,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郭廓申请李玉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伊营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玉江应支付申请人郭廓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玉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1)伊执字第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