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换(焕)鱼与被告杨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换(焕)鱼,杨长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72号原告金换(焕)鱼,女,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涉县。被告杨长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换(焕)鱼与被告杨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换(焕)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换(焕)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换(焕)鱼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长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