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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赵永侠与张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侠,张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266号申请人赵永侠被执行人张莉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焦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莉萍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张莉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莉萍与张建设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建设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张莉萍、张建设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