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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高志明、杨关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高志明;杨关民;高风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910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502-9。负责人:荆云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爱军,该行职工。被告:高志明,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杨关民,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高风亮,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高志明、杨关民、高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7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高志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11年11月27日至2011年11月27日,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25422.66元,被告杨关民、高风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合同期满后,被告高志明至今尚欠借款本息53359.19元(利息截止2012年3月29日)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高志明偿还借款本息53359.19元,被告杨关民、高风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高志明、杨关民、高风亮共同辩称,欠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志明欠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借款本息50441.87元(利息截止2012年3月29日),于2012年6月26日前付清。二、被告杨关民、高风亮对以上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高志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