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诉河口区六合乡街道办小夹河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小夹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小夹河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陈新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小夹河村民委员会,驻该村。法定代表人李兵,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小夹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