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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青岛和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和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青岛和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纪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堃,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李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庆刚、兰文浩,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和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和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撤诉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