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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息越英、魏云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息越英,魏云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法定代表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越英。被告魏云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诉被告息越英、魏云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杨俊霞人民陪审员  郭宗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斐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