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息越英、魏云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息越英,魏云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法定代表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越英。被告魏云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诉被告息越英、魏云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杨俊霞人民陪审员 郭宗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斐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