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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馆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馆陶县牧粮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牧粮饲料有限公司,张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馆陶县牧粮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娜,女,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殿峰,47年,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馆陶县牧粮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馆陶县牧粮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牧粮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馆陶县牧粮饲料有限公司担。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郭晓东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