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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源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正晨、仪翠云、成静、于西耀、西安环宇高新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源祥担保有限公司,成正晨,仪翠云,成静,于西耀,西安环宇高新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陕西中源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永安。委托代理人:王炜,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正晨,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仪翠云,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成静,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于西耀,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环宇高新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正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源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正晨、仪翠云、成静、于西耀、西安环宇高新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源祥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成正晨、仪翠云、成静、于西耀、西安环宇高新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成正晨、仪翠云、成静、于西耀、西安环宇高新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源祥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成正晨名下陕AMN7**号汽车、陕A598**汽车的车辆过户及抵押手续。二、冻结成正晨三、冻结成正晨、仪翠云、成静、于西耀、西安环宇高新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