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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中××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陈某某与浙江省××中××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中××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陈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白石村。法定代表人:关甲。委托代理人:关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诉人浙江省××中××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0)衢常红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递交上诉状之后交纳上诉费用。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浙江省××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明确表示不交纳上诉费用,自愿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中××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舒    伟    霞审判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叶光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月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