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胡长星与徐浩军、袁学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星,徐浩军,袁学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776号原告:胡长星,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祖湘,绍兴县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浩军,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袁学平,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泓城大厦738室。负责人:俞华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武,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星与被告徐浩军、袁学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胡长星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