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二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周德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周德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1865号原告王建林,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德建,男,汉族。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继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林诉被告周德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