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志东与刘宝军、姜志刚、刘金波、郭增辉、姜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东,刘宝军,姜志刚,刘金波,郭增辉,姜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韩志东。被执行人刘宝军。被执行人姜志刚。被执行人刘金波。被执行人郭增辉。被执行人姜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东与被执行人刘宝军等5人(2012)永民执字第2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志东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