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晓波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那拉影视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波,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那拉影视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张晓波,53岁,个体业户,住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路黄金委8组。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那拉影视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晓波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那拉影视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给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那拉影视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维修,被告欠原告维修费10,343.20元,此款原告一直索要至今,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维修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那拉影视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已不存在,其债权、债务由谁接收,明确主体资格后,再行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波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给原告张晓波。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曹书琦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谷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