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周明、赵军锋等与白水县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明,赵军锋,赵佩莉,赵军虎,白水县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赵周明。原告赵军锋。原告赵佩莉。原告赵军虎。委托代理人成花丽,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水县医院。住所地:白水县城关镇自强路037号。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委托代理人黄论廷。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周明、赵军虎、赵佩莉、赵军锋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白水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周明、赵军虎、赵佩莉、赵军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