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