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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