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占斌与王贵托、张保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王占斌。被告王贵托。被告张保路。被告李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斌诉被告王贵托、张保路、李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