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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赵春东与蔺喜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东,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阿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赵春东,男。被执行人蔺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春东与蔺喜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蔺喜自动履行车辆维修费6000元,未执行车辆维修费6800元,现因被执行人蔺喜长期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赵春东自愿同意终结本院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阿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蔺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交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文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