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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斌与李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李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原告杨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董玉琴,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燕,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征,住址四川省达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梅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琴、郭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9月28日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35800元,并自愿承担利息4200元。原告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2011年11月28日,原告在罗湖区南湖派出所的帮助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但被告仍然拒不偿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800元及利息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9月28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35800元,并于2011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该《还款计划书》的主要内容为:本人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9月28日,共计借到杨斌人民币135800元,本人自愿承担利息4200元,应该总共还款14万元,在春节前2012年1月20日还款5万元,余款9万元在2012年2月20日前还清。原告表示,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鉴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做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且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800元及利息4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斌偿还借款本金135800元及利息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淦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