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冯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18日。委托代理人赵瑾,陇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又名冯小红,女,生于1981年1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菁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