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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冯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18日。委托代理人赵瑾,陇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又名冯小红,女,生于1981年1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菁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