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海莉诉被告西安美妍商贸有限公司、刘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海莉,西安美妍商贸有限公司,刘明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61号原告:严海莉,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洋县安吉美容院业主。委托代理人:杨志康,男,西安盛和法律服务公司主任。被告:西安美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蓉蓉,总经理。被告:刘明,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海莉与被告西安美妍商贸有限公司、刘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海莉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海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海莉撤回起诉。诉讼费1659元,原告严海莉已预交,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