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娟娣与陈明灿、徐园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娟娣,陈明灿,徐园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邵娟娣。委托代理人:孙迪芬。被告:陈明灿。被告:徐园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代表人:潘惠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娟娣诉被告陈明灿、徐园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娟娣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明灿、徐园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娟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邵娟娣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