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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杨某某,女,住永寿县御驾宫乡。委托代理人葛超群,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左广利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