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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姜文俊与平度市崔召镇姜家屯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俊,平度市崔召镇姜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姜文俊,男,194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丰俊,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崔召镇姜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崔召镇姜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姜文鹏,村委主任。原告姜文俊与被告平度市崔召镇姜家屯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文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文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文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