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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