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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陆河某某社与曹某某、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某某社;曹某某;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陆河某某社,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人民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曹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丘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某某社诉被告曹某某、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于2012年4月24日以“纠纷已履行内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河某某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陆河某某社承担。审判员  陈永凡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丽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