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莲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欢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何某某系同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由被告何某某出具借条。后被告已归还人民币3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还。为此,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4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9日,被告何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被告何某某的人口信息查某某、被告张某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张某某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何某某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