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春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海亮,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8613元,执行费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3月12日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执行案款10000元交纳到本院。2012年4月24日,提取我院(2012)崂执字第62号案件中执行案款39774.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