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郭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