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双建申请执行马荟荟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建,马荟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马双建、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荟荟,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荟荟的银行存款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玉 搜索“”